为更好地向孕产妇提供出生缺陷综合防控服务,统筹使用出生缺陷综合防控项目补助资金,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出生缺陷综合防控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粤卫〔2015〕2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补助对象
(一)供方补助对象
连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二)需方补助对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生育政策的广东省户籍孕妇(含配偶为广东省户籍);
2.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符合生育政策、计划在我市分娩的非广东省户籍孕妇;
3.在我市出生的新生儿。
二、项目补助标准
(一)供方补助(建设出生缺陷综合干预中心)
由省、市、县共配套750万元,其中省财政补助450万元,清远市及连州市财政各配套150万元。按要求在连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建立我市出生缺陷综合干预中心,包括开展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机构内部人员进修、辖区业务骨干培训、督导评估、宣传教育和管理交流等项目工作(详见附件1)。
(二)需方补助(服务对象筛查和干预费用补助)
1.2017年项目需方补助经费按2014年我市户籍活产婴儿数(8006人)实行预拨。由省、市、县共配套458.7438万元,其中省财政补助275.4064万元,清远市及连州市财政各配套91.6687万元。需方补助经费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孕妇和新生儿进行指定项目的检测筛查,对筛查阳性的胎儿进行产前诊断,必要时终止妊娠的费用补助。根据医疗收费标准,财政补助80%,个人负担20%(按人均计算,具体项目费用以实际收费为准)。
2.为符合条件的孕妇和新生儿提供相应出生缺陷防控补助,按照6:2:2比例分担需方补助财政经费,其中:省级补助孕妇265元/胎、新生儿79元/例,市级补助孕妇88元/胎、新生儿26.5元/例,县级补助孕妇88元/胎、新生儿26.5元/例。
3.为确保服务对象充分享受财政补助政策,我市出生缺陷综合防控项目需方补助统一确定补助标准,各医疗助产单位按各自医院的收费标准为基础,直接减免补助金额,差额部分由服务对象个人付费。(具体检测项目补助标准见附件2)
4.电子健康档案是项目进度监测、考核评价、经费预算、需方补助追踪、各服务单位经费申请的主要依据,所有补助项目申请和检测结果必需录入电子建档,由发生首项补助的医疗助产单位负责网上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如孕妇在孕11周前建立孕妇保健管理手册,则由建册单位负责建立电子健康档案。
三、资金管理
(一)资金预算
省市两级财政对出生缺陷综合防控项目按比例划拨相应经费,连州市财政将出生缺陷综合防控项目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二)补助流程
1.医疗助产单位为符合条件的孕产妇提供指定项目的血清学和超声筛查服务,在广东省妇幼卫生信息系统(网址:http://183.63.113.163:808)上为孕妇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打印相应的免费券,凭免费券直接减免相应的补助金额,分别在收费清单和孕妇保健管理手册上列明补助项目和补助费用,并在相应登记册及报表上完善资料登记(复印身份证、户口本、生育登记证明)。
2.医疗助产单位为新生儿提供遗传代谢性疾病和听力障碍筛查服务,在广东省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录入新生儿信息,打印相应的免费券,凭免费券直接减免相应的补助金额,分别在收费清单和儿童保健管理手册上列明补助项目和补助费用,并在相应登记册及报表上完善资料登记。
3.医疗助产单位每月5日前将《连州市出生缺陷综合防控项目补助清单(孕妇)》、《连州市出生缺陷综合防控项目补助清单(新生儿)》和《连州市出生缺陷进展报表》(纸质版和电子版)报给连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保健部。相关登记册、清单和报表请参考《连州市出生缺陷综合防控项目管理方案》(连卫〔2017〕50号)。
4.连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根据各医疗助产单位每月上报的清单和报表核对广东省妇幼卫生信息系统电子档案,并制作经费核算表,定期将上一统计时段的报表报市卫计局。经市卫计局核实后,将经费下拨到相关医疗助产单位。
5.对于筛查阳性孕产妇(包括唐氏综合症筛查高风险和彩超筛查异常),各医疗助产单位在广东省妇幼卫生信息系统进行转诊,打印产前诊断转诊服务券,指引孕妇到定点服务机构(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清远市人民医院、清远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产前诊断,产前诊断及缺陷儿引产的相应补助采取机构间结算为主,凭票报销为辅的方式。由连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做好补助结算发放和档案资料管理。
6.连州市户籍(含夫妻一方为连州市户籍)符合生育政策,在市外接受服务的孕产妇及医疗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可以凭服务发票、费用清单、检测报告、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身份证、户口本和生育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连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按补助标准办理报销手续,由连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做好补助发放和档案资料管理。
四、注意事项
(一)出生缺陷综合防控项目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专项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除责令整改、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各单位要在产科门诊、影像科B超室、妇产科住院部和收费处等场所张贴明显标识,向群众公告出生缺陷防控项目补助政策和补助标准一览表(详见附件3),保证补助政策能足额落实到位。
(三)在提供产前检查服务和新生儿筛查服务时,要落实知情同意,并与孕妇签订相关知情同意书。
(四)对出生缺陷防控项目相关登记表、清单和报表要落实专人负责,妥善保管,报表经主管领导审核后加盖公章方可上报。
(五)根据广东省出生缺陷综合防控项目要求,对于唐氏综合症筛查及B超NT测定评估为高风险的孕妇,产前诊断的补助是针对进行绒毛/羊水穿刺检查(术前检查+穿刺+染色体分析),如孕妇选择进行无创DNA产前检测,则不能享受此项目补助。
(六)补助费用项目及标准将根据上级文件及时调整。
附件:1.连州市出生缺陷综合干预中心建设资金需求表
2.连州市出生缺陷防控项目需方补助标准
3.连州市XX医院出生缺陷防控项目补助一览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清远市卫计局,连州市府办 |
|
连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
2017年5月26日印发 |
(共印2份)
附件1
连州市出生缺陷综合干预中心建设资金需求表
|
预算金额(万元) |
业务用房改建 |
38 |
医疗设备购置 |
523.01 |
项目宣传、培训和管理 |
30 |
办公设备购置 |
18.86 |
合计 |
609.87 |
附件2
连州市出生缺陷防控项目需方补助标准
|
项目 |
补助对象 |
补助标准(元/人) |
说明 |
|
21-三体综合征产前干预 |
孕早期 筛查 |
超声(NT) |
所有符合条件的孕妇 |
194 |
超声(NT)和早期唐筛必须同时进行,联合评估。 |
早期唐筛 |
|||||
中期唐筛 |
仅限于没有做孕早期筛查的孕妇 |
143 |
已享受孕早期筛查补助的孕妇,中期唐筛则不再享受补助 |
||
产前诊断 |
筛查阳性的孕妇 |
1278 |
由产检单位负责转诊到定点机构(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清远市人民医院、清远市妇幼保健院) |
||
缺陷儿引产 |
重症胎儿发生数 |
1394 |
唐氏等染色体异常。 |
||
明显形 |
彩色多普勒超声 |
所有符合条件的孕妇 |
157.85 |
推荐进行Ⅱ级彩超+胎儿脐血流监测 |
|
可疑畸形产前 |
筛查阳性的孕妇 |
335.84 |
由产检单位负责转诊到定点机构(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清远市人民医院、清远市妇幼保健院) |
||
缺陷儿引产 |
重症胎儿发生数 |
1394 |
Ⅲ超声诊断为六大致死性结构畸形 |
||
新生儿 |
遗传代谢性疾病 (含地贫筛查) |
所有新生儿 |
60 |
标本送清远市妇幼保健院检测。清远市辖区内分娩的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在原新筛三项上增加地贫筛查(清府办[2015]16号) |
|
听力障碍 |
72 |
未开展此项服务的助产机构要转诊到连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听力筛查 |
附件3
连州市 医院 出生缺陷防控项目补助一览表
自2017年5月27日起实施
|
项目 |
补助对象 |
收费标准(元/人) |
财政补助标准 |
个人付费 (元/人) |
说明 |
孕11-13+6周 |
超声(NT) |
所有符合条件的孕妇 |
|
194 |
|
超声(NT)和早期唐筛必须同时进行,联合评估 |
早期唐筛 |
||||||
孕15-20+6周 |
中期唐筛 |
仅限于没有做孕早期筛查的孕妇 |
|
143 |
|
已享受孕早期筛查补助的孕妇,中期唐筛则不再享受补助 |
孕18-24周 |
彩色多普勒超声 |
所有符合条件的孕妇 |
|
157.85 |
|
推荐进行Ⅱ级彩超+胎儿脐血流监测 |
高危孕妇产前诊断和干预 |
可疑畸形产前 |
筛查阳性的孕妇 |
按广东省产前诊断机构收费标准结算 |
335.84 |
机构间结算为主,凭票结算为辅 |
由产检单位负责转诊到定点机构(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清远市人民医院、清远市妇幼保健院) |
唐氏高危产前诊断 |
筛查阳性的孕妇 |
1278 |
||||
缺陷儿引产 |
重症胎儿发生数 |
按具体诊疗服务收费 |
1394 |
医保结算后再减免相应补助 |
唐氏等染色体异常或Ⅲ超声诊断为六大致死性结构畸形 |
|
新生儿 |
遗传代谢性疾病(含地贫筛查) |
所有新生儿 |
|
60 |
|
标本送清远市妇幼保健院检测。清远市辖区内分娩的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在原新筛三项上增加地贫筛查(清府办[2015]16号) |
听力障碍 |
|
72 |
|
未开展此项服务的助产机构要转诊到连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听力筛查 |
享受补助对象:1.符合生育政策的广东省户籍孕妇(含配偶为广东省户籍);
2.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符合生育政策、计划在我市分娩的非广东省户籍孕妇;
3.在我市出生的新生儿。